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勝欽
丁長青 王子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6,276元(97,173+113,631+105,472=316,276),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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