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邱佩玲
胡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佩玲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胡雅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邱佩玲於民國98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99年10月1日即未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80,88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0,883元│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2.55│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