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陳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卷宗、109年11月16日之公告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蕭美珍 │花旗(台灣)桃園分│109年9月16日│197,504元│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