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宏精密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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