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 田祚彥 被告 田恆俊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恆俊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
理由本件被告田恆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 蘇佩雯鐘偉漢 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前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宣判之刑期既重,為脫免罪責,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2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衡酌全案情節,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併予限制住居之處分,亦得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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