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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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順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佳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鄧文琦┌────────────────────────────────────────────────────────┐│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雙銘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8月5日│39,447元│FM一五九七一一│順錩科技│││ 白政森 │南桃園分行│││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