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風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春風於民國101年間,因犯妨害自由、傷害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等案件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8日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103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