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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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565號聲請人 宋振忠 應監護宣告 黃暹 貴人上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即受監護宣告人 黃暹貴 前經鈞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母 黃洪乙 於100年3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受監護宣告人黃暹貴及其兄弟姊妹 黃暹海黃嫦英 、黃湘雲四人共同繼承,為辦理遺產協議分割,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黃暹貴為黃洪乙之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黃洪乙之遺產,就所繼承遺產確有辦理協議分割之必要,且處理遺產之繼承分割,於受監護宣告人尚無不利,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准許其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協議分割之處分,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秋燕附表:
┌──┬───────────────────┐│編號│土地及建物之內容│├──┼───────────────────┤│1│地號:高雄市○○區○○段○○○○○○○○○○號│││面積:4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地號:高雄市○○區○○段○○○○○○○○○○號│││面積:4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建號:高雄市○○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巷○弄19│││之3號│││總面積:9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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