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祥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祥治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祥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祥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刑17年2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