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聲請人翔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大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信升昌營造│上海商業│││││001│股份有限公│儲蓄銀行│107年2月27日│34,912元│SCA0000000│││司 楊建興 │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