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王春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