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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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顏淑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示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另對債務人 呂雨珊 發支付命令,經核呂雨珊戶籍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陳示恆前於民國102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呂雨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575,56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示恆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75,215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呂雨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