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威宏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威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永盛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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