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告遠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大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