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於93年11月26日犯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94年度湖簡字第20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字第5438號),判處罰金銀元3,
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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