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於民國96年
2月14日為警採尿時回溯4日內某時許,及於96年3月2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判決時依法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