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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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61號、96年度執字第1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即附表編號1、2);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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