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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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原告 鄭吉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