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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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承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蓉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計算式:50,000元+70,000元=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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