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李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嬌嬌 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家上字第二九一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案訴訟所需,爰聲請交付所有開庭全程錄音電子檔,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本件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之訴訟上所需,因而聲請交付所有期日(即民國109年12月2日、110年1月4日、110年2月22日)之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游悅晨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