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行執字第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行執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9號債權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代表人丁○○代理人甲○○
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強制執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之聲請,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又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強制執行時,提出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委任狀到院,惟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委任狀內僅蓋用聲請人之代表人丁○○及受任人甲○○、丙○○之印文,未蓋用聲請人機關之關防,且聲請人未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件聲請強制程序上,尚有欠缺。是以,聲請人應提出狀末具狀人處,除蓋有聲請人之代表人丁○○及受任人甲○○、丙○○之印文,並蓋有被告機關關防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或委任狀,同時檢附代表人丁○○之證明文件到院,以免滯誤訴訟,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