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業已於民國92年8月28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