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47號聲請人暹興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5號法定代理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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