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57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己○○、乙○○(被繼承人 吳富泉 之繼承人)、甲○○(被繼承人吳富泉之繼承人)、戊○○(被繼承人吳富泉之繼承人)、丙○○(被繼承人吳富泉之繼承人)、丁○○(被繼承人吳富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吳富泉之繼承系統表一份。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