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83號原告 蕭珍祥 被告 張善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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