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陳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