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44號原告 賴曉萍 被告 王芝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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