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王智勇 被告 林樂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防止侵害,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公開於民國111年4月23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所攝錄、含有原告肖像之影片,並將該影片及備份全數刪除,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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