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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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聲請人 蕭松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蕭松裕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經聲請人蕭松裕簽章之授權書或委任狀。
三、以上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品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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