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周莉莉 被告 鄭佳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2號、111年度金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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