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債務人 周振勛 債務人 夏美瑤
一、債務人周振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振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夏美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