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帆昇國際有限公司、 柯旭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及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所列債務人帆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旭隆已死亡,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迄今尚未補正;另債務人柯旭隆已於民國
105年2月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