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順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順發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及請求金額之計算過程之必要,經本院於105年4月12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5年4月15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債權人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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