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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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9號上訴人 林花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