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請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堂 被繼承人 洪振吉 (已死亡)關係人 洪愷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內除聲明人洪愷宏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資料,即卷第1頁、第6至9頁、第16至21頁、第39至66頁)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又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另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振吉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鈞院以100年度司繼字第2號裁定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繼字第2號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洪愷宏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有關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