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36號原告 朱漢安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 律師
陳香文 律師被告福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慶 即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
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則改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第3頁㈣第1、
2行已說明「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87年11月30日起不存在,為無理由」,惟主文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