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22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王勇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定是否以機動利率計付利息、違約金,並以書面陳述。
二、如確定以機動利率計付利息、違約金時,請提出機動利率調整之指數變動表。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