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曾勢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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