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79ND0000000-0│1│1000│││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2│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79NX0000000-0│1│686│││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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