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沈久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止,按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