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原告 符瀞心
王家萱 被告 吳品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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