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李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泉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林永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