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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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32號聲請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4日具狀聲請破產,本應繳納聲請費用,並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7日、99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分別於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繳納聲請費,亦未補正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致本院無從調查聲請人是否確有債務超過情事,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件
一、陳報破產財團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補繳聲請費用。
二、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其內詳載:
㈠聲請人硅谷公司所有之銀行存款(包含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預付所得稅、進項稅額證明。
㈡公司資產最近一年內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有無他債務人?如有,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五、 連宗興 為聲請人硅谷公司之債權人之原因、債權金額證明。
六、聲請人最近二年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七、如有多數董事,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八、聲請人硅谷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九、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十、硅谷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全體董事名冊及戶籍謄本,並陳報硅谷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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