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