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林震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柒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