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行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行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司行執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林帝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朱正文朱桔文 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並以書狀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其他法定事項,此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之2規定係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聲請狀亦未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之執行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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