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85號聲請人 陳曉開陳敦堅 之繼.
陳光祖 兼陳敦堅之繼. 陳曉明 兼陳敦堅之繼. 陳曉珊 兼陳敦堅之繼.相對人 劉金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敦堅、陳曉開、陳光祖、陳曉明、陳曉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曉開兼陳敦堅之繼承人、陳光祖兼陳敦堅之繼承人、陳曉明兼陳敦堅之繼承人、陳曉珊兼陳敦堅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再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聲請人陳敦堅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死亡,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陳敦堅之繼承人為陳曉開、陳光祖、陳曉明、陳曉珊,均聲明承受訴訟(見101年10月2日聲請承受訴訟狀),是本件原聲請人陳敦堅部分應由陳曉開、陳光祖、陳曉明、陳曉珊為聲請人,承受訴訟。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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