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聲請人 韋秋琴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農興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3年7月10日│21,420元│EA0000000││││ 李秀真 ││││││├──┼──────────┼─────────────┼──────┼──────┼──────┼──┤│002│吉賦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03年7月10日│4,568元│KD0000000││││ 莊佑駿 ││││││├──┼──────────┼─────────────┼──────┼──────┼──────┼──┤│003│倢辰自動化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3年7月30日│25,200元│FNA0000000││││ 劉孟修 ││││││├──┼──────────┼─────────────┼──────┼──────┼──────┼──┤│004│鋒淵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3年9月12日│5,408元│ZC0000000││││ 陳奕敏 ││││││├──┼──────────┼─────────────┼──────┼──────┼──────┼──┤│005│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3年9月12日│8,243元│ZC0000000││││陳奕敏││││││├──┼──────────┼─────────────┼──────┼──────┼──────┼──┤│006│裕鴻企業社│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3年11月6日│2,300元│JN0000000││││ 張月霜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