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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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來來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石有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智元 律師被告 郭志緯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陳慶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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