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禹申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7130068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終結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逸媚